基隆市去年發生恐怖死亡車禍,41歲古姓女子於深夜騎車過彎自摔,因圍籬鋼條外露,當場刺穿心臟傷重不治;古女死後留下2名未成年子女,家屬提告台鐵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台鐵過失,但死者自身應負的八成過失責任後,過失相抵計算後,法院判,台鐵應賠償死者2名子女67萬1902元及72萬5631元,合計共139萬7533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古女於2025年11月15日晚上11時43分許騎機車,行經基隆市一處上坡且帶有彎道的消防巷道時,不慎自摔,又撞上路邊圍籬的「外露鋼條」,導致刺穿心臟導致她當場死亡。

古女年僅41歲驟逝,留下2名未成年子女頓失依靠,家屬提告,該處圍籬緊鄰公眾通行的狹窄巷道,過去就曾屢遭車輛撞擊受損,台鐵公司屬工作物所有人,不僅未依法申請雜項執照擅自架設,事後也未及時修繕填補,導致鋼條外露奪命,因此,求償台鐵賠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共349萬3830元。

台鐵抗辯,該處土地位在河川區,是為防止人車墜河才設置鐵皮圍籬作為防護阻隔的臨時措施,依法可免辦執照;事故當天,為死者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過彎自摔猛烈撞擊,才造成圍籬破損鋼條突出。

台鐵認為,死者亡故與「圍籬之設置」並無因果關係,且圍籬上早已張貼警示標語提醒減速慢行,已盡注意義務,故請求損害賠償俱欠根據;且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且未正確計算「得受扶養之期間」,尚請斟酌過失比例。

綜合相關證據,台鐵設置的鐵皮圍籬屬於建築法規定的雜項工作物,且並未取得基隆市政府與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藉由免照辦法規避申請,此舉形同規避國家對工作物構造安全的實質審查。

此外,台鐵在圍籬張貼警示標語,主觀上明確知悉該處屬於易肇事的危險路段,明知有碰撞風險,卻設置未經審查核准、毫無防撞緩衝設計的圍籬,一旦遭受撞擊便破裂露出致命鋼條,足見材質與防護結構存在重大瑕疵,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法官審酌各項損害金額,核定喪葬費用、依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後,認定古女2名子女所受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分別為335萬9508元及362萬8153元,依據過失判定,死者占八成過失責任,台鐵占二成,過失相抵計算後,法院判,台鐵應賠償死者2名子女67萬1902元及72萬5631元,合計共139萬753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