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今年4月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時,見路邊有人正在曝曬蒜頭,竟起貪念,偷走7顆蒜頭(價值約60元),被害人發現蒜頭遭竊氣得報警。法官審理認為,黃男偷了蒜頭還吃光,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依竊盜罪判處黃男拘役8天,如易科罰金須繳8000元,同時追徵60元價額。平均偷一顆蒜頭要價上千元,代價翻了上百倍,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26日下午5時許,黃男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看見林姓住戶在門口曝曬蒜頭,他趁四下無人,徒手抓走7顆後轉身離去。林姓屋主事後整理時發現蒜頭短少,憤而報案處理。警方獲報後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掌握黃男特徵與行蹤,循線將他逮捕到案。

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偷來的蒜頭已全部吃光。法官審酌,黃男為滿足私慾,以不勞而獲方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法治紀律淡薄;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依竊盜罪判處拘役8天,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此外,7顆蒜頭雖已被黃男吃下肚,無法實際沒收,法院仍依法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須追徵其價額6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