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居民往往避免擔任管理委員,台中一棟擁有124戶的社區為化解長年無人願意出任管委的窘境,特別制定了5000元「職務辭讓金」制度,明訂輪值的住戶若不願就任便須繳納款項。有住戶對此深感不服而告上法院,原本一審判定該項規約無效,未料二審案情全面逆轉,法官改判規約合法有效。
據判決記載,該處124戶的集合住宅為根治「委員荒」,創設了5000元「職務辭讓金」的規範。當時一名住戶在獲選後不願履職,主張現行法規從未強求居民負擔擔任管委之責,社區私設規約逼迫繳費無異於擅自增設法律義務,因而具狀提告請求法院宣告該條款無效。一審地院審理後採納了原告住戶的見解,認定社區規約不得逾越既有法規限制,裁定這項拒任須繳付5000元的約定無效。
不過案件進入二審合議庭後,法官則説明「法律保留原則」的本質主要在於規範並拘束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經法院計算,該社區總共124戶,在落實分區輪替機制之下,平均每名住戶大約每隔24.8年才會被輪到一次;倘若住戶選擇付出5000元來免除單次的管委勞務,折算下來平均每年僅承擔約201元的開銷。法官認為該款項數額輕微,且規範對象涵蓋全體住戶而非刻意針對特定個人,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未逾越必要之限度。
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楊允瓏分析,外界應當留意的是,法院的裁定並非無條件放任社區隨意訂定罰款金額,而是立足於社區自治精神、制度公正性、收費水平以及比例原則等多元維度所做出的全面衡量。對於許多長期深陷「管委難產」泥淖的社區來說,楊允瓏也指出,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究竟必須親力親為勞動出力,亦或是能夠藉由合情合理的金錢負擔出資,來共同承擔維護社區的責任。
《住展雜誌》企研室總監陳炳辰則提醒,自從高雄「城中城」發生嚴重火警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已完成法規修正,嚴令具安全疑慮的老舊公寓大廈務必在指定時限內,強制籌組管理組織或推派專人負責並向機關報備。符合列管條件的大樓若始終拒絕成立並完成報備手續,權責主管機關依法得以逐戶對每一位產權所有者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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