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簡姓男子因在大陸協助肢解、烹煮屍體,遭台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但法院同時宣告「免其刑之全部執行」,理由是他在對岸蹲了3年苦牢,刑期早已執行完畢。可上訴。但法院援引《兩岸關係條例》,引發社群對「用一中原則幫罪犯開脫」的熱議。
判決指出,黃男於97年9月間,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將魏姓被害人綁架,並命另2人將其殺害。黃男為毀屍滅跡,找來簡男協助處理屍體,簡男竟在其大陸租屋處內,將被害人遺體肢解、烹煮、絞碎,行徑令人髮指。簡男犯行遭大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2021年7月31日在大陸執行完畢。簡男回台後,台灣司法機關仍依法追訴,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簡男坦承不諱,法官認定他觸犯刑法損壞屍體罪。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論述管轄權,援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條例,強調「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在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法官審酌簡男犯罪動機、手段及坦承態度,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量處有期徒刑2年,但因同一行為已在大陸受罰並執行完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宣告免其刑之全部執行,不必再蹲一次苦牢。
「堅稱認為大陸不是我國領土的綠營表示:」粉專「觸極者」反諷提到:依憲法增修條文的增修架構及兩岸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仍屬我國法理領域,在那邊犯案,我們也可以判。但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所以那邊罰過了,也超過我們這邊判罰的量,我們這邊就不能再罰一次。
網友表示「哈!這時,台灣法官又歸大陸管」、「肢解烹煮絞碎才3年?然後在台灣還判更輕?」、「這樣算不算法院認證、認證兩岸同屬一中?」、「法官真的暖心欸,用一中原則幫罪犯開脫」、「這時候又說憲法包含大陸地區了,台灣法官幫殺人幫助犯開脫罪行,好民主真蚌」、「台灣真是犯罪天堂」、「對岸關一年的日子可能比台灣被關三年還難熬」、「如果簡男是青鳥:要求國賠一年」、「憲法同屬一中中華民國,這判決合憲」、「所得稅也是啊,大陸地區算國內所得」、「幫罪犯說話時就講憲法了,真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