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一名杜姓小貨車司機行經台86線快速道路時,因車斗內腳踏車手把吊掛的口罩不慎飛落,遭檢舉拍照舉發,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所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罰1萬2000元。杜男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裁決機關「機械式適用裁罰基準」,未審酌違規情節輕重「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確定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杜男於去年5月3日清晨6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台86線西向東台南匝道處,當時其後方車斗載運了一輛腳踏車,不料腳踏車手把上懸掛的一枚口罩,因不敵高架道路強風脫落掉落地面。
被民眾憑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審查後逕行舉發。儘管杜男提出申訴,但台南市交通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載貨物掉落(高、快速公路)」之規定開出1萬2000元的罰單,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杜男不服,認為僅僅是一個輕飄飄的口罩意外飛走,並非故意棄置,更未影響後方行車安全,裁罰金額卻與掉落鋼筋、枕木等重物同等對待,十分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然而,台南市交通裁決所在裁罰時,僅因為違規地點位於「快速公路」,就機械式地套用裁罰基準,罕見狠批此舉實「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判決罰單及講習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