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的「輔導教育」制度引發爭議,一名役男近日質疑遭上級限制人身自由,向法院聲請提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回覆對此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審理。
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內容,吳姓役男表示,含他在內約有10名替代役男,因違反《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被安排至台中市烏日區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接受2周至16周不等的輔導教育。
吳男主張,接受輔導教育期間,役男的住宿、用餐、盥洗及課程活動均被限制於特定區域內,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離開,實際情況已對人身行動自由造成限制,形同遭拘禁,因此依法向法院提出提審聲請。
不過,法院審酌相關法令後指出,《提審法》第1條第1項明定,人民若遭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可由本人或他人向拘禁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提審聲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由於本案所指的限制自由地點位於台中市烏日區成功嶺營區,依法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行使審判及管轄權,並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範圍。
因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接續審理,後續將由地院進一步釐清,替代役「輔導教育」措施是否已達《提審法》所稱拘禁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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