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23歲張姓役齡男子,4年前申請短期出境,赴柬埔寨,但未依規定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區公所催告、父親簽收兵單,張男都沒返國遭依法送辦,被依法通緝,直到今年回國當場被逮,解送歸案,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3歲張姓役齡男子,2022年申請短期出境獲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核准,出境至柬埔寨,依規定須在4個月後返國,接受徵召服兵役,但他出境後即屆期未歸。

區公所2025年催告張男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由他父親簽收,但他仍滯留境外未返國。2025年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前往台北火車站集合至宜蘭金六結報到,但張男仍沒返國,在指定日期向受訓單位報到入營服役,遭依法送辦。

直到今年張男返國,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遭通緝當場被逮。

偵審期間,張男都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明知服兵役為國民應盡義務,卻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經催告仍不返國,嚴重妨害國家對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更破壞徵兵制度的公平性。

法院考量,張男認罪、無前科、素行尚佳,國中畢業、家境勉持;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