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取每人1250美元(約新台幣3.9萬元)報酬,2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接受境外毒梟招攬,從柬埔寨取得26包海洛因,塞入肛門內,經香港搭機企圖闖關高雄機場,但入境隨即遭調查局攔查,體內毒品全數起出;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減刑後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刑滿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馬來西亞籍的阿茲南(AZNAN BIN ABU HASSAN)與黃姓男子,去年8、9月間接受上線「BOTAK」招攬,雙方約定完成運毒任務後,每人可獲1250美元報酬,並由對方安排馬來西亞、柬埔寨、香港至高雄的機票及住宿,準備闖關。
今年2月1日,阿茲南與黃男抵達柬埔寨金邊,入住指定飯店,直到2月7日清晨,由集團成員「LEWIS」交付26包海洛因;2人明知是毒品,仍分別將10包及16包塞入肛門內藏匿,先各領取250美元前置費,隨即搭機經香港轉往高雄。
同日晚間6時許,2人抵達高雄國際機場準備入境,卻早已遭鎖定;高雄關與法務部調查局高雄調查站掌握情資後,在機場將2人攔下,經送醫接受X光檢查,確認體內藏有異物,隨後從2人體內取出26包海洛因;檢方清點後發現,阿茲南體內藏有的毒品淨重82.63公克,黃男體內則有130.65公克,另扣得2人聯絡用手機。
2人落網後,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法官認為,2人因經濟困窘受毒品集團招攬,雖明知運送的是第一級毒品,仍為賺取報酬鋌而走險;且採取人體藏毒方式,不僅承受遭查緝的高度風險,也可能危及自身健康甚至生命。
高雄地院合議庭進一步認定,2人在整個運毒集團中僅屬受指揮的低階角色,實際獲利有限,且才入境高雄就遭查獲,毒品並未流入台灣,加上2人均無前科並坦承犯行,若仍以運輸第一級毒品法定最低刑度15年論處,顯有過重,因此依法遞減其刑;法官最終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9年,扣案海洛因沒收並銷燬;刑期執行完畢或獲赦免後,另予驅逐出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