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許姓男子因個人資金缺口,於家中竊取父母所有的黃金項鍊、手鍊、戒指、金條與金幣等財物,總價值約20萬元。許男隨後聯繫從事水電工作的王姓友人,由王男陪同前往基隆市區一家銀樓將相關金飾變賣,最終獲取7萬餘元現金。

父母事後察覺家中貴重財物遺失並報案處理。警方循線追查後釐清為許男所為,並查出王男明知相關金飾為竊取所得,仍陪同前往銀樓協助處置,遂將兩人移送法辦。

父母心軟撤回對兒子的告訴,但協助銷贓的王男仍被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父母心軟撤回對兒子的告訴,但協助銷贓的王男仍被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指出,許男竊取親屬財物依法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父母事後選擇撤回告訴,法院依法不再追究許男的竊盜刑事責任,僅針對王男涉嫌協助銷贓部分進行審理。

王男於法庭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拿出變賣所得中的2萬餘元賠償被害人損失。然而法院查明,王男後續並未實際履行賠償,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官審酌王男明知金飾屬於犯罪所得,仍陪同變賣助長犯罪所得流通,考量其坦承犯行但未賠償損害,最終依共同犯收受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