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陳姓役齡男子收到2次入營徵集令,但陳男都未理會,也沒前往報到,被依法函送,他都認罪,辯稱是「來不及去」說詞未獲採信,被法院依妨害徵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接獲徵集令通知應入營服常備兵役,先後兩次由同住家人簽收送達,但他均未按時前往指定地點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全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偵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起訴指出,陳姓役齡男子,2025年8月18日第一次收到徵集令,卻未依指定時間前往報到;第二次徵集令於同年11月12日寄送,但他都未前往報到,因兩次未依規定前往指定地點報到,被依法函送。
偵查期間,陳男坦承未報到入營,但辯稱是「來不及去」。但檢方認為,徵兵及齡男子應徵服常備兵現役只有1次義務,雖2次未前往報到,但均屬同一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依法僅成立單純一罪。
陳男被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陳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兵役徵集,入伍服兵役義務,卻漠視義務,妨害國家兵役管理,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