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台灣各級運動團體及地方政府辦理兩岸運動交流,建立健康有序、對等尊嚴的交流環境,運動部依據近年實際案例,並參酌大陸委員會意見,修正發布「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明確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運動部表示,「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自民國87年由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作為我國推動兩岸運動交流的重要原則,至今已歷經4次修正,本次為第5次修正。除配合機關組織改造及相關法規引用調整外,本次修正主要增訂第7點,明確規範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

運動部指出,國人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涉及國家認同,並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本次修正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第7點,進一步明確兩岸運動交流的政策界線。

運動部重申,我國各公私立單位及個人辦理或參與兩岸運動交流,應落實「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在運動專業範疇內進行平等互利的交流。同時,面對陸方近年透過邀請學校及團體赴陸、提供「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方式進行交流,運動部提醒受邀單位應提高風險意識,審慎檢視主辦單位背景、行程安排及相關文宣資料,避免參與具統戰意圖或由陸方主辦的全國性活動,並不得加入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擔任選手。

展望未來,運動部表示,將秉持審慎穩健原則,持續與大陸委員會密切合作,透過多元管道向運動團體及學校宣導兩岸相關法規、交流規範及最新政策,在兼顧我國運動發展與相關權益的同時,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安全、對等、尊嚴且規範明確的兩岸運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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