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崙背鄉長李泓儀與妻子入住鄉公所的辦公處所,將其當成「鄉長宿舍」,水電及網路費都由公所核銷,自108年12月到115年1月相關費用共計57萬7260元,但因該宿舍已不具宿舍性質,雲林地檢署今(17)日偵查終結以背信罪嫌起訴李泓儀及李妻2人,並建請法院對2人加重其刑。
檢方起訴指出,李泓儀是雲林縣崙背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與其配偶均知悉坐落雲林縣崙背鄉的某建物為崙背鄉公所之辦公處所,並不具首長宿舍之性質。
李泓儀亦明知公務員受託處理公眾事務,應遵守誓言,忠心執行職務,不得假藉權力、機會圖本人或他人之利益,且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私用或借給 他人使用,竟與配偶共同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5 年1月26日止, 無償入住使用該建物及使用內部之水、電、網路及相關電器設 備,再以公所辦公處所之名義,核銷水費、電費及網路費等支出,李泓儀等2人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及免於支付網路費、水費及電費之不法利益,共計57萬 7260元。
檢察官認定李泓儀及其配偶,均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57萬7260 元犯罪所得。
檢察官審酌被告李泓儀身為地方民選首長,本應恪守法紀、廉潔自持,竟公器私用損及公庫利益與公務員形象,請法院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李泓儀的配偶雖無公務員身分,然其與被告李泓儀共同實行上開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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