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沈文賓為了尋妻,夥同胞弟綁架無辜的大舅子女友及友人,並「壓臉入水」溺殺2人,被判死刑定讞。他為求生火力全開,向法院聲請再審失敗,旋即聲請釋憲被打臉,另闢蹊徑打行政官司,最終也以敗訴收場。不過他沒放棄,又以行政法院裁定為本,主張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執行要點〉等3規定違憲,再次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但大法官不埋單,認為他主張的規定都不是法院裁定的基礎,而且也沒有敘明個案違憲理由,二度裁定不受理。
據調查,時年37歲的沈文賓家暴張姓妻子,張女2011年底逃家,他在2012年間跑到大舅子在宜蘭經營的檳榔攤找妻子,還多次透過大舅子及其女友潘女找妻子回家,但張女始終拒絕。沈文賓後來逢父喪,想要張女返家祭拜,竟萌生綁架潘女逼妻子出面的想法。
沈文賓帶著同父異母的胞弟沈文夏到檳榔攤綁人,無辜的呂姓男子剛好在場,潘女哭喊「阿賓你不要這樣子、張女沒有在這邊、抽屜有錢、你要就拿去、這裡有攝影機」等語,但沈文賓冷血將兩人全綁回桃園。
由於兩人不吐實,沈文賓告訴胞弟「要去給他們處理一下」,由胞弟負責看守,他將潘女和呂男丟到灌溉用水溝,將兩人的臉強壓入水溺死,再載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歷審法院6度判死,最高法院進行「生死辯」後,認為沈文賓不可能教化,判死刑定讞。沈文夏則涉犯幫助殺人被判19年定讞。
從尋妻男淪為死囚,沈文賓去年向高院聲請再審,開庭竟唬弄法官「沒想殺人」,還聲稱當時壓潘女入水,「她只是兩三分鐘不動而已」,離譜辯詞讓法官聽不下去,痛斥「正常人可以忍受這樣嗎?難道她是奧運選手還是水行俠?」高院隨後駁回再審,他向最高法院提抗告也被駁回確定。

沈文賓不放棄求活路,他不但聲請閱覽評議簿,還大張旗鼓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他同步打起行政官司,要求法院命令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不過,北高行認為,法院對此沒有審判權,直接裁定駁回,他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也遭駁回確定。沒想到,沈文賓又拿著最高行的確定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及做出暫時處分。
沈文賓透過律師團主張,法務部主管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61條到465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到147條及〈執行死刑規則〉,統統違憲,要求憲法法庭審查。
他認為,這些規定漏未規範死囚在最高檢向法務部陳報死刑案件時的救濟程序,也沒有在死刑執行程序中規範暫時停止執行的制度,更沒有讓受刑人對於違法的死刑執行提供救濟機會。
他另主張,這些制度沒有訂出明確規定,讓待執行的死囚有機會陳述意見、諮詢、選任律師及適當救濟,違反《憲法》訴訟權及生命權。而最高行政法院的駁回裁定,認為行政法院對最高檢察署陳報決定沒有審判權,將導致我國整體法規範對於「開啟死刑執行」的決定缺乏救濟途徑,牴觸《憲法》訴訟權。
憲法法庭認為,他當初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先位聲明是要求法院命令最高檢察署必須除去向法務部陳報他的死刑案件函文,備位聲明則是要求法院命令最高檢察署不得依照規定向法務部陳報他的死刑案件。但分別遭北高行駁回、抗告最高行也遭駁回。
憲法法庭指出,這些規定都不是(最高行政法院)終局裁定的裁判基礎,他沒有權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於他聲請對裁定進行憲法審查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他的主張只是用自己的主觀意見,再爭執法院的見解,並未具體講清楚裁定對於法律解釋和適用,究竟那裡誤認或忽略《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獲違反了那些《憲法》價值,因此聲請不合法。
憲法法庭綜合審查後,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而他聲請暫時處分也一併駁回。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呂太郎、大法官蔡宗珍及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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