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子小綠(化名)與妻子小萱(化名)結婚7年後協議離婚,但前妻卻產下一名女嬰,依法推定為男方婚生子女;但小綠認為孩子並非親生,提出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結果有10個基因座型別不相符,因此,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聲請,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請求確認女兒非其婚生子女於法有據,予以准許,全案可抗告。
裁定指出,男子小綠(化名)與女子小萱(化名)於2018年4月20日結婚,7年後於2025年6月5日協議離婚;女方在婚姻關係受胎期間生下女嬰,依法推定為男方的婚生子女。
不過小綠認為,女兒並非由他受胎所生,並提出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戶籍謄本為證,主張父女在DNA STR系統中有10個基因座型別不相符,依法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因此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聲請。
審理期間,父女雙方對血緣鑑定報告結果均無爭執,並確認女兒並非自小綠受胎所生,今年2月,雙方都同意並載明於合意程序筆錄中。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本案血緣關係明確且雙方不爭執,小綠請求確認女兒非其婚生子女於法有據,予以准許,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