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拿東西,竟是為了逞獸慾!一名剛滿19歲的現役軍人阿賢(化名),於2023年誘騙年僅14歲的少女小晴(化名)至飯店性侵得逞。完事後兩人外出用餐,阿賢又以「回房拿包包」為由,二度將小晴騙回房間逞慾。阿賢事後雖賠償70萬元達成和解,並在法庭上主張兩次行為相近應視為「接續犯」一罪,甚至搬出「捐白米」等善舉求輕判;但最高法院查出他早有兒少性剝削前科,認定其二度犯案犯意明確,最終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2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2023年6月18日上午,身為現役軍人的阿賢,將年僅14歲的小晴帶至飯店房間內,無視其意願強行性侵得逞。事發後,兩人離開飯店前往他處用餐。小晴因年紀尚輕且不想讓家人擔心,期間並未向外界求救。

用餐結束,阿賢聲稱要回飯店拿包包,當時小晴心生警覺,表示想在門口等待就好,但阿賢極力要求她跟隨,並再三保證「不會對妳怎麼樣」。未料小晴信以為真跟進房間後,阿賢色心又起,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二度對小晴伸出魔爪強制性交。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阿賢為了爭取減刑與緩刑機會,使出多項訴訟策略。阿賢於二審宣判前,全數付清高達70萬元的新台幣和解金,並獲得小晴父母的宥恕,同意請法院給予緩刑。辯護律師也稱,兩次性交行為僅間隔1個多小時且地點相同,期間小晴人身自由未受強制,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單一行為的「接續犯」,僅論一罪。

此外,阿賢更以自己當時剛滿19歲年輕尚輕,見識淺薄、難以克制衝動為由,並強調近期有捐贈現金與白米的善舉,主張自己良知未泯,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對於阿賢的辯詞,最高法院法官勘驗卷證後並不買單,法官指出,兩人中間曾外出用餐,小晴受強制的狀態已經中斷;阿賢是返回飯店後再次萌生性衝動,必須評價為2項獨立的強制性交罪。

此外,法院查出阿賢雖年僅19歲,卻已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科,素行不佳。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在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時,已經充分考量其和解、捐贈等犯後態度,並依法給予減刑,量刑並無過重或不當。阿賢的上訴僅是徒憑個人主觀意見爭執,最終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