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最新《二0二六全球民主現況》報告指出,台灣司法獨立在二0二五年由「高表現」跌至「中等表現」,與美國同樣跌出高表現行列。
國際評比只是一個警訊,International IDEA並未明說台灣司法獨立下降是賴清德總統造成的。但人民真正應該追問的是:這兩年多來,掌握重要司法、檢察人事權的賴清德總統,究竟如何行使權力?
司法獨立的破壞,不必等到賴清德總統打電話命令法官如何判決才值得警惕。當賴清德與司法最高層的憲政距離引起疑慮;當大法官長期缺額,憲法法庭陷入組成與判決正當性爭議;當遭國會否決的檢察總長人選仍由賴清德總統指定代理,司法獨立的制度保障就有檢驗的必要。
司法院代理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謝銘洋與當時高等法院院長高金枝同車赴總統府,引起司法界議論。筆者當時即撰文追問:總統與司法最高層究竟應保持什麼樣的憲政距離?
當時司法院秘書長懸缺,外界無從知道會面內容,因此不能把「喬人事」當成已證明的事實;但高金枝後來確實出任司法院秘書長,令人不能無疑!
司法不但必須獨立,也必須讓人民相信它是獨立的。在司法重要人事安排的敏感時刻,賴清德總統私下與司法最高層會面,則他與會面的謝銘洋、高金枝,難道不應主動說明,以維護司法公信?
二0二四年十二月,筆者參加立法院第一次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公聽會,即對部分人選的政治距離與適任性提出質疑,結果七名被提名人全部未獲同意。
二0二五年第二次提名,筆者又在公聽會指出,提名檢察官蔡秋明出任司法院長涉及審檢分立等制度問題;七名被提名人乃於七月二十五日全部被立法院否決。
兩次提名失敗並不表示賴清德總統從此不必再提名。
憲法法庭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已明白指出,總統於大法官出缺時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憲法義務;總統與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提名權或同意權,以致影響憲法機關的實質存續。
然而第二批人選遭否決迄今已逾一年,第三批人選仍未提出。這就涉及賴清德總統如何履行憲法所賦予人事提名權及其憲法忠誠義務的問題,特別是在他獨攬大法官提名權的情況下!
大法官缺額未解決,憲法法庭又爆發「五人判決」爭議。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名大法官認為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而拒絕參與評議,另外五名大法官仍作成判決。無論採取哪一種法律見解,一個最高憲法審判機關內部竟對自己能否合法組成、作成判決發生根本分歧,已是嚴重的司法公信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明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同條第四項更規定,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賴清德提名徐錫祥出任檢察總長,今年五月五日遭立法院以六十一票不同意、五十票同意否決;五月七日總統府卻發函指定徐錫祥自五月八日起代理檢察總長,至今又已經超過三個月。於此就產生徐錫祥可否繞過國會同意權,繼續代理檢察總長之司法公信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公開質疑,指定遭國會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形同「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並有高度適法性及民主憲政疑慮。前司法院長賴浩敏也公開表示,人選既「被國會否決了,結果還被派代理」,是「違反民主」,並直言:「我看了這不能忍受。」
把這些事件連起來看,問題就不是單一人事爭議:總統與司法最高層會面引發憲政距離疑慮;兩批大法官提名全遭否決後,長期未再補提名;憲法法庭因缺額陷入「五人判決」爭議;檢察總長人選遭國會否決後,又由總統指定同一人代理。代理檢察總長又超過法定期間,卻未見賴清德依法再提名,請求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司法獨立,不是總統賜給人民的恩惠,而是憲法保障人民抵抗國家權力的重要防線。
因此,賴清德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另一句「司法改革」的口號,而是何時再提出足以接受國會審查的大法官人選,如何使檢察總長回歸法律所定的完整任命程序,以及總統與政黨政治如何同司法保持必要的憲政距離。
台灣司法若持續出現獨立性與公信力警訊,歷史終究會追問:在司法最需要政治權力自我節制的時候,掌握關鍵司法、檢察人事權的賴清德總統,究竟如何行使了這些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