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自台南一間銀行退休後,日前返回洽公,林姓前同事看到他,傳電子郵件給張姓襄理稱「好色劉又來了」,張截圖傳給劉;劉氣炸提告林侮辱、詆毀名譽,求償20萬元,法院以孟子云「食色性也」,認為「好色」僅是主觀描述人性順應自然的生理本能,判決駁回。可上訴。
劉姓男子過去在台南市一間銀行工作,目前已退休,他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指出,今年3月間回到過往任職的銀行辦理業務,林姓前同事看到他,竟以銀行電腦系統寄送電子郵件給張姓襄理,寫下「好色劉○○又來了 你應該知道吧 真是該死」。
劉表示,張姓襄理是他的過去部屬,將這些侮辱內容傳給他,他才知道林侮辱,詆毀他的名譽,認為林的行為已貶損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除了前往銀行質問林,也請求賠償20萬元。
林姓男子答辯,該郵件是他與張姓襄理間私密一對一封閉式電子郵件,為秘密通訊及言論自由保障核心範疇,具高度隱私期待,無侵害劉的名譽故意與過失;郵件文字為一對一的「主觀價值評論」、「口語調侃」、「習慣性口頭結語」,非憑空捏造具體事實,無侵害他人名譽惡意,不具備侵害名譽權實質不法性。
林說明,劉在提起訴訟前,夥同友人前往銀行,公然咆哮並大聲渲染郵件內容,其提起訴訟顯是濫訴和惡意報復,劉的名譽於客觀上並未受有社會評價貶損損害,縱有受損亦是因「張○○惡意背叛、擅自截圖」,及「劉○○自身主動擴大傳播自招損害」。
林主張,劉並未提出名譽實際受損證據,且其名譽若有受損,也與他寄發電子郵件行為間無因果關係;劉對於林的答辯,則補充林惡意侵害名譽權行為,不以散布於眾為要件,傳送的內容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應不受言論自由保障,所謂張違反誠信、保密義務亦純屬卸責之詞。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認為,郵件傳送對象確實僅有一人,並非對於多數人為之,應無公告周知意圖;另外,傳送內容是對於劉的人格特質描述,為個人言論自由範疇,屬於主觀價值評論,並非事實描述。雖劉認「好色」一詞,已詆毀其名譽,但孟子一書有云「食色性也」,其意為如同人需要吃東西,也有男女吸引的欲望,均為人性順應自然的生理本能。
法院指出,台灣社會已非封閉保守年代,同性婚尚能為大眾所接受及法制化,以「好色」一詞描述人格特質,應能為大眾所理解及接受,難認已達侵害名譽權之實質不法性;劉主張林傳送郵件行為,詆毀其名譽,並非可信,難認已達侵害名譽權,劉求償20萬元,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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