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取得文件顯示,同年11月,時任台中地檢檢察官張時嘉卻以「履勘他案」為由,填寫一紙「調取扣押物條」,將史鎮康的手機拿走。從「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調取扣押物條」上顯示列有多支手機,其中編號020明載「電子產品(IPHONE XR手機)一支黑色」便是史鎮康的手機,「調取原因」欄清楚寫著「履勘(只借調編號20、21之手機)」,也就是說,這支手機,是以「借調」方式從贓物庫被取走。
沒想到,2023年12月1日,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這支手機的沒收聲請,檢方必須返還手機給當事人;檢察官張時嘉為了補破網,同年12月6日補簽進行單,批示「所有扣案物…暫不執行沒收」。隔年1月,台中地檢署執行科依法院裁定作成發還處分,準備把手機還給史鎮康,執行人員前往贓物庫時卻發現,手機早已被張時嘉調走,根本不在庫內

離譜的是,檢方急中生智,竟由書記官製作一份「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協調決定「不返還手機」。執行科書記官在電話紀錄上記載,「協請執行科高股取消…沒字第×號處分命令(即依法官裁定返還手機的處分),改由本署…扣押」,協調的意思就是,如果執行科取消返還手機的原處分命令,將會有未依法執行法令的缺失,所以建請調借本案卷宗,再請贓物庫暫勿處理本件之處分命令即可。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目了然」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台上字第六八七號刑事判決意旨,檢視手機內數位資訊,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檢方卻便宜行事,以假借履勘之名,行違法搜索、規避法院審查令狀之實。

就法論法,手機本身與手機裡內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有形扣案物,後者則可能包含大量與原案無關的私人資訊。尤其王捷拓涉及的洩密案,並非直接扣押被追訴人的手機,而是從第三人的手機取得涉及其他案件的通聯資料,跨案使用的界線更不能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