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育有三名子女的41歲男子阿翔(化名),透過好友認識對方還在就讀的女兒小美(化名),兩人後續發展為情侶關係。阿翔平時以重型機車接送小美上下學,卻在知悉對方年齡尚幼的情況下,先後在個人住處及汽車旅館與其合意發生十次性行為。經台中地院審理,考量被告自白認罪且全數履行賠償、取得家屬諒解,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宣告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翔自民國112年間經由好友結識其女兒小美,雙方隨後交往,阿翔經常騎車接送對方通勤。兩人的戀情直到114年11月深夜才曝光,當時阿翔騎車護送小美返回學校宿舍,兩人在門外相擁親吻,碰巧遭宿舍行政人員目擊並察覺有異,隨即依通報機制告知校方並轉知小美父親,家長得知後大感震驚與痛心,向阿翔提出告訴。

檢警偵辦期間調閱汽車旅館住宿登記、車籍比對資料,並查扣兩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小美曾傳送「畢竟是第一次」等訊息。阿翔應訊時一度辯稱不清楚對方真實歲數,但檢方與承審法官認定,被告身為三名學齡及成年子女的父親,具備成熟社會經驗,對女方的年齡一定清楚,加上日常天天接送,辯詞不足採信。

台中地院審理指出,被告未能克制情慾,對思慮尚未成熟的小美發生性行為,確有不當,但考量阿翔已坦承犯行,且在審理期間已與小美父親達成調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完畢,獲得小美與家長當庭同意給予改過自新機會。

法院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10罪,處有期處刑1年4月,法官衡酌其深具悔意,依法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