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子大壯(化名)經常醉酒回家辱罵、家暴子女及母親,出海捕魚賺錢全用來花天酒地,揮霍殆盡才出門,家庭經濟都由母親與長子、么子苦撐;甚至要求子女打工要上繳薪資,交代的事沒做好,就會打子女;3名子女不堪負荷,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可抗告。

裁定指出,男子大壯(化名)育有3名子女,但在他們年幼時,經常醉酒回家辱罵、家暴子女及母親,出海捕魚賺錢全用來花天酒地,揮霍殆盡才出門,家庭經濟都由母親與長子、么子苦撐。

長子在求學期間,要照顧弟妹,交代的事沒做好,就會被父親大壯打,還曾因洗澡不慎燙傷弟弟的腳,爸爸就失控猛搧巴掌,把他打到當場流鼻血。

此外,長子與么子國中畢業後就被逼迫就業,薪資全數上繳給大壯,么子甚至要身兼2份工作,來貼補家用,反觀爸爸長期待在家中不工作,3名子女,還沒成年,就在扶養父親,反觀大壯卻未善盡人父教養職責。

審理期間,法院經合法通知,大壯都未到庭,依據戶籍謄本、醫院診斷證明書、法院公務電話紀錄,以及母親到庭證詞,因此,採信3名子女的主張。

法官認為,大壯未善盡扶養義務,直到3名子女成年之日止,未曾給付扶養費,也無任何扶養照顧子女的具體行為,縱使雙方是至親,也形同陌路,足認情節重大,若仍須負擔扶養父親,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准許3名子女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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