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毒油案,檢調偵辦揭露,發現台糖早在今年5月,就因為向中聯購買的「粗膠原油」苯駢芘超標而拒收該批油品,並通知中聯,引發外界質疑台糖未通報衛生單位為何免罰。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今(3)日傍晚再度出面說明,強調對於台糖來講,「粗膠原油」不能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的定義,同時關鍵的是,台糖亦沒有收貨,且高雄、台南兩衛生局目前調查也均認定台糖沒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食藥署予以尊重。

外界主要質疑,同樣是發現中聯油品有問題、也同樣第一時間未通報衛生單位,為何南僑依未主動通報遭衛生局開罰新台幣300萬元,而台糖卻被認定未違法。

王德原表示,食藥署昨已公開說明,對於台糖公司來講,其購入的是要投入生產的原料,「粗膠原油」並不能供人食用,不符合食品的定義,且也因為不符合其採購契約上的標準,而沒有收貨。而南僑則是買進來已進入生產加工程序。

王德原說,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律上的條件,不適用台糖的情況;中聯則已進入沙拉油生產、加工程序,因此通報的責任是在中聯。且目前不管是母公司或油廠所在地的高雄市、台南市兩衛生局,現在均認定台糖沒有違反《食安法》,食藥署尊重衛生局的判斷。

外界同樣質疑,同樣的一批「粗膠原油」,台糖卻沒有通報義務,這樣的認定,是否往後食品業者只要在收貨之前進行檢驗、有異常就拒絕收貨,即可以不必負通報責任?

王德原強調,這無法用通案來看,一切端看業者處理的態度,以中聯為例,從頭到尾,業者在黃豆品質改變之後,後續製程卻沒有因應的去改變。至於有人拿蘇丹紅來比擬,王德原說,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蘇丹紅被發現時就已經是供食用的辣椒粉,並不像台糖的是「粗膠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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