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某國中秦姓教師,利用擔任班導師之便,以輔導課業為由,對升學班的其中一名女學生伸狼爪,多次親吻、猥褻得逞。少女隱忍多年,在畢業前夕揭發狼師惡行,崩潰哭訴「每次結束都會痛」。法院審理後認定秦男犯行明確,一審判刑2年6月。秦男及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秦男迄今未取得少女寬恕,且始終未坦承犯行,撤銷原判決,改判2年9月;全案仍可上訴。而秦男也在案件爆發後,痛失教職鐵飯碗,目前擔任送貨員。
判決書指出,秦男於2004年至2024年間,在南投某縣立國中擔任教師。2013年起,他趁擔任升學班班導師時,對班上一名女學生伸狼爪,多次以輔導課業為由,將少女載往其在台中的住處,猥褻少女得逞。同年11月起,又以少女住得離學校較遠為由,趁開車接送少女返家機會,在車內兩度猥褻少女得逞。
少女隱忍多年,直到畢業前夕才揭發秦男惡行,指控秦男每次都以輔導課業為由,私下將她載往台中住處猥褻,並表示「每次結束後都會痛」。少女父親指出,女兒在會考前3個月,跑到父母房間內一直哭,經詢問後得知,女兒被老師帶去家中看A片,還被脫褲猥褻。少女男友也作證,曾聽女友說國一的時候,老師就以輔導課業為由,對她上下其手。
一審法官認定秦男犯罪事實明確,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1年2月徒刑;2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權勢猥褻罪,各判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秦男與檢察官均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指出,秦男犯後始終未坦承犯行,一審卻以他坦承不諱作為量刑依據,判決理由矛盾,考量少女無意調解,秦男迄今未取得少女諒解與寬恕,且少女因本案備受煎熬、受創甚深。秦男研究所畢業,目前從事送貨員,月薪約2萬多元,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雙親及胞兄等一切情狀後,撤銷原判決,改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1年4月徒刑;2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權勢猥褻罪,各判1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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