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CHANEL 時任倉務部主管涉與 3 名倉務員,偷竊逾 700 個須銷毀的舊款銀包及手袋,零售價約 1,900 萬元。其中一人離職多年,警方在其租用的貨倉內發現另一批銷毀品。主管及該名前倉務員不認罪,早前由陪審團裁定串謀偷竊罪成,連同另兩名認罪倉務員,周一(3 日)在高等法院分別被判監 4 至 7 年。

法官游德康接納辯方指,涉案為過季產品,CHANEL 原應銷毀,以維持品牌價值及聲譽,且於決定銷毀前已多次減價,若以零售價為量刑基礎對被告不公,故以生產成本、即約 824 萬元為基礎。官另質疑案件延誤近 10 年,「唔清楚點解咁長時間先至起訴呢個相對簡單嘅案件」,酌情減刑。

時任貨倉部主管吳耀倫(42 歲)、前倉務員張家偉(43 歲)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串謀偷竊罪成,張一項處理贓物罪脫;兩名時任倉務員何東山(35 歲)、何子賢(41 歲),則早前已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何子賢另承認各一項串謀偷竊罪及處理贓物罪。

法官游德康判刑前關注,應以貨物零售價約 1,900 萬元,抑或其生產成本約 824 萬元為基礎判刑。辯方回應指,相關產品在決定被銷毀前多次減價,並予員工以兩折購買,至銷毀時「可以話係冇價值」,建議以成本價甚至更低價格作考慮;又強調貨物全數物歸原主,CHANEL 沒有實質財物損失。

法官判刑時指出,涉案為過季貨品,原應以銷毀用以維持其罕有價值及品牌聲譽,若以零售價 約 1,900 萬元量刑,對被告不公。鑑於無證據顯示相關貨物的實際售價及公司可獲利潤,故採納被盜貨物的生產成本,即 8,241,077 元為量刑基礎。

就辯方指案件延誤,法官指本案被告當場被捕,惟延至 2022 年才被起訴,至判刑日歷時近 10 年,「唔太清楚點解咁長時間先至起訴呢個相對簡單嘅案件」,控方亦承認延誤與被告無關。法官亦認為,4 名被告在等候案件結果期間積極更生,有正當職業、奉公守法,案件令他們處於懸而不決狀態,承受一定壓力,可酌量減刑。

時任貨倉部主管吳耀倫(《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時任貨倉部主管吳耀倫(《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法官續指,4 名被告之中,貨倉部主管吳耀倫職位最高、權力最大,公司托付他的信任最高,他持有運作貨𨋢的密碼,案中唯一推論,是他為本案主腦,因應其角色、4 人的串謀、盜竊物品數量非常多、計劃完善不易執行,以 7 年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減刑 9 個月,判監 7 年。

至於前倉務員張家偉,法官認為其參與程度較低,案發時他並非在 CHANEL 工作,沒機會接觸貨品,不清楚銷毀安排。惟他負責租用擺放贓物的貨倉,角色「舉足輕重」,參與度較單純運貨的人為高,即使不涉違反誠信,仍須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因延誤減刑 9 個月,判監 5 年 3 個月。

前倉務員張家偉(《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前倉務員張家偉(《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至於兩名認罪被告,法官認為兩人涉及一定程度的違反誠信,惟公司加諸兩人身上的信任不算高,他們在移動貨物期間,必定有保安員監管,兩人亦沒有電梯密碼和鎖匙,故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基於認罪減刑 3 分 1,再基於延誤減刑 8 個月,判何東山監禁 4 年。

何子賢另承認各一項串謀偷竊罪及處理贓物罪,涉及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之中,招認於 2016 年 6 月與另 3 名被告串謀偷竊 90 個手袋,以及串謀吳、張租用貨倉擺放贓物。法官採納手袋的生產成本,即 525,780 元為量刑基礎,兩罪分別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應認罪及延誤,減刑至各 14 個月監禁。

就何子賢的總刑期,法官指控罪涉及不同貨物,理應有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惟他留意到,第二項串謀偷竊罪涉及同案其餘被告,惟只有何子賢被起訴,「唔係話其他共謀人搵唔到、走咗佬,唔係太過清楚點解控方選擇唔起訴埋其他人士」。另一項處理贓物罪,亦涉及其他具名的共謀者,故公平起見,將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足以反映其罪責及嚴重性,即判何監禁 4 年。

4 名被告均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指他們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 日,在青衣嘉民領達中心,一同串謀偷竊 123 個銀包及 601 個手袋,而該等物品均為 CHANEL Hong Kong Limited 的財產。

何子賢另承認於 2016 年 6 月,在同地與何東山、吳耀倫及張家偉,串謀一同竊時尚物品,而上述物品是屬於 CHANEL Hong Kong Limited 的財產;及在 2016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2 月 2 日期間,在觀塘開源道 56 號大眾工業大廈 1 樓 36 室,與吳耀倫及張家偉串謀,而一同不誠事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等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