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前晚飲酒後,隔日上午騎機車與另名騎車橫向駛入車道的阿嬤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到場對黃男酒測,發現他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2毫克,市府交通局認定其酒駕肇事致人受傷,裁罰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碰撞是因阿嬤突橫切過馬路所致,與黃男飲酒無因果關係,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黃男民國114年8月某夜飲酒後,隔天早上騎車出門,行經楠梓區後昌路一處超商前發生車禍。警方到場對其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2毫克,於是移送高雄地檢署,刑事公共危險罪部分,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已因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高市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所仍認定,黃男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肇事致人受傷」條款,對其罰鍰1萬5000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

黃男主張事發當時神智清醒,且事故是因阿嬤騎車鬼切,欲前往馬路對面郵局,不顧周遭環境,突然從直行近乎直角橫向轉彎,自己煞車不及才撞上,不可歸責於他。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婦人當時騎車沿機慢車道南向北行駛,行經案發地點時,確實突然車頭向左硬切穿越車道,直行的黃男根本避開不及。

法院同時審酌警方觀察紀錄表,顯示黃男直線測試與同心圓繪製均無異常。因此法官認定,縱使黃男前晚沒喝酒也難以迴避碰撞,酒駕與肇事受傷結果不具因果關係,交通局硬套加重處罰有違誤,判決黃男勝訴、撤銷原處分免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