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今日新聞] 中聯致癌油案事件再延燒,經台中地院介入調查後發現,原來台糖5月就知情,但卻沒有進行通報,引發爭議。對此,經濟部表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這樣的說法讓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3) 日忍不住發文表示,這說法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

陳宏達指出,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中央訂定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綜上所述,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陳宏達認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就已知道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早有消費者受害,到時再來談責任已為時已晚。因此,如果當時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的「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陳宏達表示,「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食品安全制度的設計本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陳宏達強調,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因為人民想看到的是依法行政的態度,而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在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