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苗栗縣男子阿明(化名),是未滿12歲小芬(化名)的父親,2025年小芬的女同學因家庭因素到家裡借住,阿明竟先後強迫女兒小芬幫他口交還性侵,並伸狼爪撫摸女同學的胸部和下體,警方獲報將阿明送辦,苗栗地院審理時阿明坦承犯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共4罪,判處7年10月到3年6月不等刑期,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駁回,維持原審量刑,未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小芬同年級的女同學2025年9、10月間,因家庭因素到家裡借宿,小芬的爸爸阿明(化名)卻在同年9月14日前某日晚上,在客廳將手伸進女同學褲子,撫摸她的下體強制猥褻得逞。
接著同年10月某天晚上,阿明在客廳強迫小芬幫他口交,強制性交得逞,隨後又將手伸入女同學的衣服、褲子,撫摸她的乳房及下體,對女同學強制猥褻得逞;同年的跨年夜,阿明又在住處客廳,趁小芬熟睡時脫掉衣服、褲子,小芬驚醒後,阿明竟獸性大發,不顧小芬反抗,強制性交得逞,警方事後獲報將阿明送辦。
苗栗地院審理時,阿明坦承犯行,苗栗地院認為,阿明為小芬的親生父親,竟為滿足一己性慾,罔顧人倫對女兒強制性交2次,讓女兒深感痛苦,萌生自殘行為及輕生想法,另對小芬同學強制猥褻兩次,令她感到噁心,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2罪,分處7年6月和7年10月,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2次,則處3年6月、3年8月,未定應執行刑。
阿明認量刑過重上訴二審,主張已於庭上坦白認罪且長年獨力撫養子女,認為原審未充分考量其悔意與家庭狀況,爭取減刑自新。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阿明行徑背離人倫,對2位女童身心造成難以抹滅傷害,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