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男子邱明治去年10月吸毒後,以膠帶將30公分菜刀纏綁於左手,隨機攻擊路人,造成2名女童及見義勇為的男子受傷,苗栗地院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刑29年。台中高分院29日認定邱男難以矯治、再犯罪風險甚高,有與社會長期隔離必要,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民國114年10月2日,49歲邱男吸食安非他命後,萌生隨機殺人念頭,將長約30公分的菜刀以膠帶纏綁於左手,再騎車在苗栗市閒逛,遇剛放學的徐姓女童,持刀直刺徐童脖子、胸部,徐童奔至超商央求林姓路人報警,邱男尾隨至超商刺殺林男,致林男前胸穿刺傷併右側氣血胸、橫膈膜及肝臟撕裂傷。

多位學童目睹後爭相逃命,邱男隨機抓住丁姓女童行凶,致丁童胸口穿刺撕裂傷、左側大片血胸,幸經安親班老師上前搶救。徐姓、丁姓女童及林姓男子3人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

台中高分院審酌邱男於104年間持剪刀於超商內傷害客人、限制其行動自由,並對到場處理的員警殺人未遂,入監服刑期間又因細故毆打獄友,經長期服刑矯治仍欠缺自覺反省,且出監不到7個月即再犯案。

合議庭審酌邱男情緒管理欠佳,其思維邏輯、性格及行為模式均明顯僵化,難以期待改變,再社會化可能性偏低,實難期待透過監所對其有效矯治改善,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獲得原諒。

合議庭認為必須藉由對邱男長期監禁之手段,才能體現其犯行罪責,並預防其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之危險性,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將3個殺人未遂罪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