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高中合唱團姚姓男教師,先前與3名女學生發生性行為,還偷拍少女洗澡及性愛等影像,遭高等法院判處3年2月徒刑;學校性平會認為,姚男違反性平情節重大,決議予以解聘,終身不得聘任教師;姚男反告學校程序違法,訴請撤銷終身禁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學校處置合理,因此判姚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姚男任職某高中期間,遭人檢舉校園性平事件,經校方調查後發現,姚男不但與3名女學生發生性行為,還架設攝影設備偷錄洗澡及性愛過程,學校性平會調查後認為,姚男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因此決議將他解聘,並註記終身不得聘任教師。
姚男反告學校解聘違法,並表示校方未能給予自己陳述意見機會,而且調查程序逾期,同時錯誤引用尚未施行的性平法規定;姚男還說,部分交往對象已經成年並畢業,因此非屬校園性別事件,校方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姚男行徑違反性平案件,而且情節重大,嚴重侵害女學生人格及校園安全,姚男具高度故意、預謀性,侵害次數多、時間長,被害女子不只1人,犯後欠缺悔意,已達終身不得聘任教師之程度。
法官強調,終身不得聘任教師屬於行政處分,發函單位是新北市政府,而非學校單獨決定,姚男的訴訟對象應是新北市政府,而非學校,因此判姚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