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購買並持有2341個未成年不雅影片,遭最高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雖獲緩刑宣告免入監服刑,但須在緩刑期間內完成180小時義務勞務,台北地檢署安排黃赴矯正機關從事環境清潔工作,黃已自今年9月起開始到監所打掃清潔。

判決指出,黃子佼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37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自民國112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刑罰生效日起,黃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相關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一審台北地院以此判處黃子佼8月徒刑。

案件經上訴後,二審高院審酌黃子佼認罪態度良好,並與全數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獲對方同意給予緩刑宣告。高院改判黃子佼刑期1年6月、緩刑4年,並要求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檢方認為不宜緩刑而上訴,黃子佼則認為判決違法,均向第三審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於法亦無不合,今年5月駁回檢方及黃子佼的上訴,全案正式確定。今年6月11日,台北地檢署執行科通知黃子佼報到接受保護管束,要求其在緩刑4年期間內,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3場次法治教育。

觀護人依據《刑法》規定,要求黃子佼向政府機關提供180小時的勞動服務。觀護人安排的義務勞務內容為黃子佼到矯正機構從事環境整潔維護工作。黃子佼已開始履行相關義務,自今年9月起即赴矯正機關執行打掃清潔工作,須在4年緩刑期間內完成全部180小時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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