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陳姓男子與張姓女子結婚後,陳男應妻子要求將存款交給妻子理財,半年內以每天跑ATM提領台幣15萬的方式,累計匯款1380萬1000元積蓄至張女名下帳戶;詎料2人感情生變,陳男要求返還積蓄遭拒,憤而向法院提告要錢。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成立「帳戶借用契約」,扣除陳已取回金額及合理抵銷項目後,判決張女應給付陳男560萬餘元。
判決指出,陳與張女於2022年9月底結婚。陳男主張,婚後應妻子要求將財產交給她管理投資,他遂於隔月至2023年3月間,每日以ATM匯款方式,將15萬元不等現金匯入張女帳戶,累計達1380萬1000元。張女當時還對他表示:「你的手很鬆,我把錢幫你抓住而已。」事後陳男發現資金遭挪用要求還款,張女卻屢以「房子賣了一定給」、「下個月標會看看」等語推託,陳男遂提告要求張女返還扣除已還款項後1260萬元。
張女抗辯稱,陳男匯款是基於「贈與」及共同支應家庭生活費、房貸與裝修費,且她為家庭支出高達1795萬餘元(包含繼子生活費、房貸700萬、裝修費124萬等),主張以此債權進行抵銷。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雖無法證明雙方成立「委任投資理財契約」,但帳戶內的款項均依陳男指示調度與處分,屬「帳戶借用契約」的委任關係,因此陳男終止契約後得請求張女返還。
法官細算後指出,陳男原始匯入1380萬1000元中,有550萬元已依陳男指示轉出操盤或匯回陳男帳戶,張女先前也已還款120萬元,帳戶僅剩710萬1000元。至於,張女主張抵銷的1795萬元,法官檢視對話紀錄與憑條後,認定裝修費、700萬房貸及繼子生活費等均無法證明陳男承諾負擔或贈與,不予抵銷;唯獨張女曾另行匯款3次(各50萬元,共150萬元)至陳男帳戶,陳男無法證明是股票獲利,故採信張女主張,准予抵銷150萬元,因此張女應給付陳男560萬1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