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董事長胡亦嘉違反背信罪,29日被北院判處7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資料照,街口公司提供)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被控在街口投信辦理原油期貨基金配售時,利用職務權力獨厚特定券商及境外公司,藉由低買高賣從中獲利。台北地方法院今(29)日一審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背信罪,判處胡亦嘉7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另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北院認定,胡亦嘉主導非法配售計畫,個人犯罪所得為3503萬餘元,未扣案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法院並將他在審理期間對檢察官比中指的行為,列為不利量刑因素。
判決指出,2020年4月間,胡亦嘉明知街口投信發行的「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額度即將用罄,且當時基金溢價偏高,具有轉售獲利空間。
法院認定,胡亦嘉與地產商楊健一之子楊立偉,選定兩人實質掌控的境外TRILL、WINNER公司作為申購管道,再透過台新證券及富邦證券申購基金。街口投信前董事長王律傑明知相關安排,仍配合指示,將額度優先配售給特定對象,待取得基金後再於次級市場出售。
依判決認定,胡亦嘉從中獲利3503萬5603元,楊立偉獲利2382萬6121元。法院指出,不公平配售除使其他投資人無法公平取得基金,也損害街口投信商譽,導致公司後續申請募集其他基金時遭金管會退回。
判決另指出,為避免金管會查出胡亦嘉是TRILL公司的最終實質受益人,胡亦嘉與親信詹淑玲共同製作不實文件,將公司唯一股東變更為金德泰,並偽造董事名冊、授權文件及董事職權證明。
法院認定,胡亦嘉還偽簽香港律師姓名、製作認證文件,再由詹淑玲提供給香港第一證券人員,用以回覆金管會調查,藉此隱匿自己與境外公司的關係。
北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胡亦嘉身為計畫主導者,利用職務控制地位及基金配售權力中飽私囊,無視他人提醒及法規要求,「將其他券商與投資人之權利視如敝屣」,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
審理期間,胡亦嘉曾因不滿檢察官發言,當庭朝檢察官比出中指。他事後主張,動作並非針對檢察官,而是表達對案件處理的不滿,更曾表示:「即使再比上一百次中指,也嫌不足。」合議庭認為,此舉顯示他氣焰甚高、藐視司法,因而列入量刑考量。
同案被告王律傑依背信罪判刑4年6月;楊立偉判刑1年、緩刑4年,須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500萬元,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
詹淑玲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胡亦嘉妻子莊郁琳及街口投信法人董事陳志睿則獲判無罪。全案為一審判決,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