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台北的A女,2023年透過IG認識B男,受邀前往對方位於桃園的住處作客,卻在準備返家時遭對方藉故拖延,錯過末班車,只好留宿,並且兩度遭違反意願性侵。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B男有期徒刑6年。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證稱,當天她受邀到桃園,與B男還有B男的媽媽、B男的弟弟一起在餐廳用餐,用完餐後又前往B男家中作客聊天,她在當晚明確表達要搭末班車回台北,後來感覺B男沒有想要載她離開的意思,她也沒有交通工具可自行前往車站,就答應留宿並且與B男睡在同一個房間。
A女指出,後來B男就開始對她做出親嘴、在她身上亂摸等行為,她明確表達不要,但B男還是持續亂摸,並且開始侵犯她,她因為無法離開,覺得順從對方會比較不會發生更危險的情況,就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A女提到,隔天早上她又與B男發生了性行為,但是因為是違反意願發生,而且她當下精神情況很糟,所以她當下身體僵住,她根本不想與B男有眼神交流,眼睛都盯著天花板,所以全程都沒有反抗,任由B男搬弄。
B男辯護律師則主張,雙方是曖昧關係,A女在警詢與偵訊等階段,部分證詞前後不一,案發之後2人也還有聯繫,也有在嘉義碰面,並且發生性行為。
法官勘驗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B男自己在對話紀錄中,就痛斥自己是性侵犯,並且進一步詢問A女後得知,A女在嘉義那一次發生性行為,也是違反意願下發生,只是因為覺得報案很麻煩,不願意在回想過程才沒有報案,心理諮商紀錄也顯示,A女在遭到性侵後,還與B男聯繫,是典型試圖合理化創傷的被害人反應。
法院審酌,被告B男為逞一己私慾,利用A女人生地不熟而無從求援之機會,侵害A女的身體自主權,而且犯後也未達成和解,考量到犯後態度與其他犯罪情節,判處B男有期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