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外籍男子James短短一周內,因騎車未打方向燈遭檢舉達人連續檢舉5次,被台南市交通局狠開5張罰單、總計6000元。James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交通局堅持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機慢車優先道就該打方向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實測並勘驗路況後,認定其中4次違規是因「道路設計不當」,裁定撤銷4張罰單,James成功討回4800元,僅需負擔1張真正違規事實的罰單。

這起交通罰單爭議官司源於2025年3月間,James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與東寧路附近時,被「檢舉達人」盯上,分別在3月24、26、27及31日,拍下他跨越路面邊線卻未打方向燈的畫面。警方受理後一口氣製發5張舉發單,台南市交通局也依法裁處每件12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台南市交通局面對訴訟的態度強硬,主張影像顯示James在林森路二段行駛時,確實多次跨越路面邊線進入機慢車優先道,期間完全沒有使用方向燈。交通局認為,James身為領有駕照的駕駛人,理應知道「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的規定,這5次違規時間、地點不同,甚至跨越了不同路口,屬於獨立的多次違規行為,依法必須分別處罰,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承審法官比對Google街景圖與檢舉影像,發現引發爭議的林森路二段與東寧路交岔路口,根本不是標準的十字型。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林森路二段在該路口有「大角度向右曲折」,且路口前的機慢車道極窄,通過路口後卻突然留設大片停車格空間,導致機車道位置向左偏移。

法官認為,一般騎士為了順行銜接路口後的車道,難免會短暫利用路緣後再匯入,這在認知上屬於「直行」的自然修正,而非主觀上的「變換車道」。這種因道路形態特殊而產生的短暫斜行,並不會讓後方車輛產生誤判。

若強求騎士在這種情況下打左轉燈,反而與用路常理相悖。法官認定其中四次違規,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變換車道規定,裁定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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