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talk新聞] 政府想保護兒童,但憲法委員會反過來要保護兒童的「自由」,只因撞上1789年《人權宣言》的自由傳統?

七月議會剛通過的法律,計劃全面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體。由於總統馬克宏已將這個守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作為其任期最後一年的施政重點,政府原定於今年9月1日大刀闊斧施行禁令,距料受到憲法委員會重挫。法國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14日裁定推翻議會剛通過的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群媒體法律,主要是基於對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保護,認為該法在立法架構上有過度擴張和不符比例原則的問題。

法國原本準備以一項看似簡單的法律,回答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即15歲以下兒童,究竟應不應該使用社交媒體?答案原本很明確,就是禁止。然而,這項以「愛與保護」為名的政策,最後卻在法國最重要的憲政防線前踩了煞車。憲法委員會的裁定推翻禁令,其核心邏輯並非認為「保護15歲以下兒童」本身違憲,而是認為國會通過的這種「全面禁止」方式,對憲法保障的自由造成了不成比例的限制,而是點出了現代民主國家最神聖也最危險的界線,當國家說「我是為你好」時,究竟可以剝奪多少自由?

法國憲法委員會認為,全面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體,對自由造成的限制超過了法律所能接受的程度,因此撤銷了相關規定。也就是,當國家說,「15歲以下的人不能進入社交媒體」,就意味著國家限制這些未成年人取得資訊、與他人交流以及表達意見的自由,這就違反了憲法。

裁決公布後,法國總統府14日發布公告,表示馬克宏已指示總理勒科尼(Sébastien Lecornu)
盡快重新研擬一份更具法律穩健性、且符合歐盟規範的新版本草案,以期在兼顧憲法權利的前提下繼續推動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政策,目標是在明年春季法國總統大選前正式實施相關禁令。

憲法委員會在14日正式撤銷了法律第1條,也就是整部法律中最核心的「15歲以下不得使用社群媒體」規定。法國憲法委員會援引的是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意見與通訊自由。

憲法委員會指出,該法案針對所有允許用戶互動的線上平台採取全面禁令,範圍過於籠統。它不僅涵蓋傳統社群網路,還無差別地波及了協作工具、通訊應用程式、甚至具有高度互動社交功能的線上遊戲。這導致許多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並無實質危害的線上服務也被納入禁令中。

國會原則上禁止15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社群網路,目的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社群媒體成癮、社會孤立、色情誘惑、網路霸凌及詐欺等風險,以及防止過度使用螢幕、緩解青少年焦慮抑鬱、睡眠障礙,以及對未成年人心理發展的傷害,法律本身具有正當性,只是,憲法委員會要問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國家可以限制兒童多少自由?答案是可以限制,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但法律採取了一刀切的全面禁止,既沒有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成熟度或個人情況進行個別評估,也沒有提供靈活的機制讓家長或監護人在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時自行解除禁令。憲法委員會認為這對未成年人的自由構成了「不適當、不必要且不成比例」的侵害。

憲法委員會以為,法律沒有充分區分不同類型的社群平台,不同年齡的兒童,不同使用情境,不同程度的風險,TikTok、Instagram、Snapchat等高度依賴演算法與個人資料的平台,與其他具有教育、資訊或社會交流功能的平台,為了達到保護兒童的目的,真的需要採取如此全面的禁止嗎?法律沒有充分處理這種差異。因此,對所有15歲以下兒童一律禁止,被認為可能超出保護兒童所必要的程度。

因此,政府的邏輯是,如果兒童還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國家就必須介入。但如果國家可以用這種典型的兒童保護思維,以「保護兒童」為由禁止兒童進入一整個數位公共空間,那麼下一個問題便是國家為了保護一個人,究竟可以替這個人決定多少事情?這正是法國憲法委員會介入的地方。

因為法國憲法委員會現在的判斷已經不是把社群媒體單純看成「娛樂工具」,而是認為,在今天的數位社會裡,社群媒體及線上公共通訊服務已經成為獲取資訊的管道,發表意見的平台,與他人交流的方式,參與公共、甚至民主生活的空間,而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1條所確立的,正是思想與意見的自由交流。這項自由後來成為法國憲政體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禁止一個年齡群體進入整個社群媒體世界,本身就是對表達自由的重大限制。

假設法律規定「15歲以下不能使用社群媒體。」平台怎麼知道一個人是不是14歲?為了落實這項禁令,保護未成年人,可能需要建立更普遍的年齡確認制度,這就產生了一個反轉,強制全面年齡驗證,原本法律要限制的是兒童,最後可能被要求證明身分的卻是所有法國人,包括成年人在內,在訪問相關平台時都必須被迫進行年齡證明或身分驗證,這是「保護兒童 vs. 全民監控」的兩難,若要落實禁令,平台必須知道每個用戶的真實身分或年齡,這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必須被數位身分識別」,反而摧毀了網際網路賴以生存的匿名性與隱私權。這也是憲法委員會要問的,國家究竟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個人多少自由?

憲法委員會明確指出,原法案並未對這些年齡驗證過程中所收集和使用的個人數據,制定出嚴格且明確的條件與限制。這項法律實際上會使所有使用者都受到年齡確認的影響,但國會並沒有充分規定誰可以取得這些資料?如何確認年齡?使用什麼資料?資料保存多久?如何避免平台取得過多個人資料?如何保障匿名使用網路的權利?因此,在欠缺充分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年齡驗證本身嚴重侵犯了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保障的隱私權。

兩百多年前,《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提出的是「國家不能任意侵犯個人自由」;兩百多年後,社交媒體讓同一個問題換了一種形式重回舞台。當數位空間已經等同於現代人的公共廣場、資訊動脈與民主生活的一部分時,一刀切的全面禁止,不僅剝奪了未成年人接觸世界的權利,更在技術實踐上,為了審查15歲的孩子,逼迫所有法國成年人交出隱私與身分證明。這就觸及到另一個問題,當國家說「我是為了保護你」時,誰來決定什麼才是對你最好的保護?

從法國政治文化角度理解這個決定,法國政府認為,兒童面對的是一個新的危險,因此國家必須採取新的保護措施。憲法委員會援引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1條提醒世人,雖面臨新的危險,不代表舊的自由原則可以被取消。國家不能因為「我是為你好」,就無限制地替你決定你可以接觸什麼資訊。國家可以介入私人生活,但國家自己的介入也必須受到法律與自由權利的限制。目前這個法律設計,限制自由的程度與法律保障不足之間不成比例。所以政府仍然可以重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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