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2003年同意桃園觀塘工業區細部計畫後,後續許可中油在一級海洋保護區以外的特定區域,興建面積達95.4公頃的「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工程。但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居民打官司要求撤銷處分。全案纏訟8年,居民歷經兩度敗訴仍未放棄,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逆轉改判葉斯桂等人勝訴,撤銷訴願及處分,全案確定。

調查指出,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初擬具「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預計在桃園市觀音區塘尾、大潭沿海地區填築新生地投資開發工業區,區域裡設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經濟部1999年10月間核准編定為觀塘工業區,內政部2003年5月同意「觀塘工業區細部計畫」。東鼎2017年3月和中油合併後,本計畫由中油概括承受成為興辦工業人。

中油同年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準備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95.4公頃)」工程,並《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桃園市政府辦理初審後函送內政部審查許可。

不過,葉斯桂、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召集人潘忠政等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訴願失敗,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更一審均判居民敗訴,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天針對葉斯桂等人部分,自為改判撤銷處分,但駁回潘忠政等人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三接海岸線特定區域案件,改判居民勝訴確定。資料照。廖瑞祥攝
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三接海岸線特定區域案件,改判居民勝訴確定。資料照。廖瑞祥攝

最高行認為,葉斯桂等居民的居住地點和申請案開發基地的距離,都在防範居民受災害影響而必須進行疏散及外圍交通管制的範圍內。內政部做成處分後,另外在2019年發函許可中油另行申請的「觀塘工業區(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第一次變更案」,但原本做出的許可處分效力依然存在。

最高行解釋,依據《海岸管理法》規定,中油應該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寫清楚各款條件辦理情形後,向內政部提申請,而內政部審核時也必須依據條文所列的許可條件及應該考量的事項逐一審查。

不過,海審會做出的審認結果,沒有說清楚中油提出的說明書裡臚列的「避免或減輕海洋生態環境衝擊的措施」,是否符合審查規則所定的條件,只要求中油依照日後環保署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以及工業區對藻礁生態影響所提因應對策的審查結果辦理,也必須跟工業港申請海岸管理法特定區位審查之結果合併辦理。

此外,海審會雖然要求中油針對工業區開發對藻礁生態環境衝擊部分訂定「保育計畫」,但中油提出2018年2月的本案說明書定稿本中增訂的保育計畫,到底是否算是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的有效措施,內政部在做成處分前並沒有審議,原本的處分有沒有任何說明。

再者,海審會針對這起申請案是否符合《海洋管理法》的管理要件,只認定對自然海岸的使用符合「最小需用原則」,也沒有說明說明書裡的「彌補或復育造成生態環境損失的措施」是否符合要件。

也就是說,海審會的審議結果除了「最小需用原則」以外,其他的要件統統沒有審查,內政部依照海審會的審議結果,也沒有審認申請案是否合乎全部許可條件,就做出同意許可的處分,不符《海洋管理法》規定,因此認定處分違法,今天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全案定讞。

三接工程棧橋及儲槽。資料照。中油提供
三接工程棧橋及儲槽。資料照。中油提供

最高行認為,他們的居住地點距離申請開發基地為19.88公里(依中油提供的海上座標計算距離為21.21公里),超過中油說明書所載廠內發生漏油、漏氣事件之管制範圍5至8公里。

此外,居民主張,如果興建16萬公秉天然氣儲槽,如發生洩漏爆炸,影響範圍將及於21公里,恐危害生命財產健康等。但最高行認為,原判決已經確認環境部審查通過的「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認為開發案在爭訟前已經由環評程序反覆審查,發生危害及影響性已然降低。

居民無視自然環境下的各種變因,單純用天然氣儲槽容量計算爆炸當量及可能影響範圍,難以認定已說明清楚工程及所在地的特殊性質,可能會影響到生命、身體及財產權等,因此認定原判決認定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承審合議庭為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成員為審判長王碧芳及法官王俊雄、陳文燦、羅月君、鍾啟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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