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浸大男學生被指在後樓梯和家中,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的 17 歲堂妹。他早前承認一項強姦罪及兩項猥褻侵犯罪,周四(27 日)在高院被判監禁 8 年。

特委法官郭棟明引述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巨大心理創傷,出現失眠、脫髮、吐血等創傷後壓力症狀,而被告父母責怪受害者的態度,令事主及其父母感到痛苦。法官斥被告為滿足變態慾望作出「噁心」行為,認罪後卻向感化官否認強姦,促被告在獄中徹底反省,遠離淫褻物品,「它們只會荼毒你的心靈」。

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不考慮被告及其父母在報告之中,對被告行為的描述,簡單而言被告已在第一時間認罪,同意案情,深感後悔,希望撤回任何他指稱沒有作出相關行為的描述,並對法庭造成不便致歉。

辯方續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的機會為中至低,認為問題在於其自尊心,若獲安排輔導或上課,被告將會接受。

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及他案發時在香港浸會大學讀書,任職侍應,此前在機場工作,是案中獨子,自小獲祖父母、父母、事主的父母照顧,家族中的年幼者視他為大哥哥,案發前 3 個家庭時常聚會,關係和洽。

法官續指,本案有 3 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基於事主及其父親對被告的信任,事主父親才會讓被告與事主獨處,「不難想像 Z(事主父親)定必深感後悔」。法官斥被告利用作為事主哥哥的地位犯案,「你是她的堂兄,你們用同一個姓氏,在以前的年代,她應該叫你一聲『哥哥』」。

此外,被告在過程中使用武力,拍打事主的臀部,更拍攝照片和影片,威嚇事主會上傳到家庭群組,法官形容行為「令人厭惡」(distasteful)。

法官引述事主在今年、即事發後 3 年的創傷報告,提及事主向母親揭發事件後,母親在被告父母強烈反對下,要求被告向警方自首。在被告自首後,事主抑壓情緒,感到極度痛苦,懼怕被告會再次侵犯她,出現不理性的焦慮。

事主母親則指事主在社交場合自我孤立,持續有焦慮行為,包括不斷抓其頸項、失眠、脫髮、沒胃口、吐血,並短暫出現過自殺念頭,上述描述與事主臨床心理症狀大致相同。

報告評估事主有創傷後壓力症後群(PTSD),出現嚴重侵入性思維(intrusive thoughts),雖然其情緒壓力隨着時間減輕,但仍然有臨床症狀;事件影響事主的自我形象,打擊其自信心,因未能保護自己感到羞恥、自責,損害她對他人特別是男性的信任,會與陌生男性保持距離,事發後兩年內無法上學。

事主母親要求被告自首時,被告父母怪責受害人的態度,令事主及其父母深感痛苦。報告總結事件嚴重損害事主的生理及精神健康、人際關係,帶來嚴重及長久創傷,重創她對家庭的安全感和對他人的信任,持續出現 PTSD,被侵入性思維所癱瘓,需要持續的精神科治療。

法官形容,被告的侵犯行為「最令人厭惡和變態」,在事主哭泣和呼痛後仍不停止,首次的侵犯事件歷時逾 1 小時,在不同地點,事主被迫為被告口交及手淫,故以 5 年為第一項非禮罪的量刑起點。

第二次侵犯事件歷時約 4 小時,被告反覆侵犯事主,行為變本加厲,故第二項非禮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強姦罪則以 10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續指,被告在自首時所顯示的悔意,被他自首後兩度否認強姦事主所抵銷,他在數周前的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更再次否認強姦事主,僅承認指插事主陰道,故只會就其認罪減刑 3 分 1,無其他減刑因素。

法官又斥,被告「為滿足變態的慾望,作出噁心行為」,令事主在數小時內、在不同地點被性侵,考慮認罪扣減及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判被告監禁 8 年。

判刑後,法官特別向被告說,他現年 23 歲,刑滿後仍相當年輕,「希望你遠離淫褻物品,它們只會荼毒你的心靈」,促被告在獄中「好好反省你對你可憐的堂妹做了甚麼,你在會見感化官和精神科醫生時的態度,沒有顯示你的悔意,或已真正反省你做了甚麼」。

被告 L.M.S(案發時 20 歲、現年 23 歲,侍應)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強姦罪,指他2023 年 8 月 28 日在筲箕灣非禮女子 X,並同日在西灣河非禮及強姦 X。

案情指,被告趁獨處帶事主到後樓梯,指插事主的陰道及要求她口交,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他亦曾拍攝事主裸體,提到想發送至家庭群組。同一天稍後,被告帶事主回自己的家,在事主哭泣及不願意下,使用安全套與她進行性行為。事主事後向媽媽哭訴,揭發事件,被告向警方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