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這年頭真的連垃圾桶的發票都不能亂撿欸!」一名網友近日在社群平台發文,透露在繳費機旁、專供民眾丟棄發票明細與折扣券的垃圾桶內,看到一張發票並順手撿回家,沒想到發票原主竟調閱監視器、比對車牌找到他甚至提告侵占,讓他還得前往警局做筆錄,意外掀起網路熱議。

貼文曝光後,網友立刻分成兩派,有人認為,既然發票已經被丟進垃圾桶,就代表原持有人已經放棄,「丟進垃圾桶不是就不要了嗎?」、「連垃圾桶都不能撿,以後看到東西還是離遠一點比較安全。」但也有人認為,關鍵不能只看「垃圾桶」3個字,還要確認丟棄發票的人究竟有沒有真正放棄所有權。

更有人分享自身或店家經驗,表示遇到顧客不要發票時,店員通常會當面將發票撕毀,就是擔心被其他人撿走後產生爭議;也有網友提醒,若發票具有兌獎價值,隨意撿拾後再拿去兌獎,法律問題恐怕更加複雜。

律師李學鏞指出,法律上是否構成侵占遺失物,不能單憑「撿到」或「放在垃圾桶」判斷,一般而言,必須涉及占為己有的主觀意圖、實際占有,以及該物品究竟屬於遺失物或遭人拋棄的無主物等因素,如果原持有人是故意丟棄,發票可能屬於無主物,後來撿拾者原則上可能依「先占」取得。

但如果是意外掉落,或是不慎誤將仍有價值發票丟進垃圾桶,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不同,若沒有進一步兌獎或利用其價值,是否具有侵占故意,也仍須依犯意及證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