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苗栗段民國113年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一名周姓曳引車司機在北上134公里處與吳姓男子互按喇叭並搖窗對罵,吳男將車停於路肩,周男則直接停在外側車道,吳男下車到周車上與周扭打,過程長達7分鐘,由於極易造成後方車輛追撞,檢方將兩人起訴,一、二審都認周男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4月徒刑,吳男停放路肩獲判無罪。
據判決書指出,周男跟吳男113年7月18日3時55分,分別開曳引車與大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34公里處,兩人爆發行車糾紛,並於中線車道併車行駛,鳴按喇叭搖窗對罵,吳男隨後將車連續跨越車道停於路肩,周男則減速將車直接停在外側車道,且未設警告標誌。
正在氣頭上的吳男強行打開周男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與其扭打,雙方報警互告,檢警查出周男與吳男停車長達7分鐘,極易造成後方追撞,致生往來危險,皆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男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周男則否認犯行並辯稱,雖然跟吳男相約停路邊,但講的是氣話,沒有打算要停,且因為遭毆打才無機會設置警示牌。
法官審酌,周男逕自把車停在外線車道,罔顧交通安全,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4月徒刑,吳男因為未壅塞陸路獲判無罪,對此,檢方跟周男不服上訴,主張吳男深夜將車停放路肩未設警告標示,宛如製造隱藏性撞擊點,具高度潛在危險,他應有罪。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近日審結,認為周男刻意停車是為與吳男理論,非機件故障,不採信他的說詞,至於吳男違規停放路肩僅構成行政罰,沒有達到致生往來危險程度,維持一審見解,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