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布屋頂既存違建的新規定,針對涉及裝修行為的違建案件,未來將改變管理方式。建管處表示,現行違建管理以新違建及危害公安者優先拆除,西元1994年以前的既存違建則採取拍照列管、暫免查報的做法,但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居住安全,屋頂既存違建若有裝修行為均須依法申請許可,若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將一律改列為優先查報拆除對象。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屋頂既存違建內部若涉及天花板、內部牆面或分間牆等裝修行為,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人必須向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都市發展局指定的其他文件,經都市發展局許可後,始得進行施工。建管處強調,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屋頂既存違建的室內裝修案件。
針對申請程序,建管處說明若申請案件得補正者,將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倘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內容不完全,都市發展局將依法駁回其申請。建管處特別提醒,進行屋頂既存違建裝修時務必依法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面臨強制拆除的處分,造成財產損失。
建管處表示,相關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申請書表及流程圖已公布在該處網站上,民眾可至臺北市建管處網站查詢及下載相關文件,網址為https://cmo.gov.taipei/cp.aspx?n=F124C5C1437EB97F。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相關資源,了解完整的申請流程與所需文件,以確保裝修工程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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