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化區衛生所長吳政達去年涉以衛生所名義向廠商購買780支「瘦瘦針」,提供親友使用,市府衛生局今年稽查發現775支流向及使用不明,未開處方箋。食藥署今天(14日)表示,此行為已違反藥事法,將針對行為人開罰新台幣10萬元罰鍰。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林碧芬表示,已依相關規定將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及考績會懲處審議中。
吳政達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購買資金為他個人支付,以成本價提供給親友使用,並未使用公款,也沒有從中牟利,因自己思慮不周,願意接受相關裁罰懲處。
有著「瘦瘦針」稱號的GLP-1受體促效劑類藥品,台灣核准用於「體重控制」者共3種成分,包括tirzepatide、semaglutide及liraglutide,皆屬「處方用藥」,須經醫師專業醫療評估開立處方,並經藥師調劑後給藥。
食藥署自113年起與地方衛生局合作辦理專案稽查,並自114年10月起將此類藥品納入藥品追溯追蹤管理品項,要求藥商依法按月申報藥品流向資料,加強GLP-1受體促效劑注射劑的流向及使用管理。
食藥署今年進一步擴大查核範圍,主動分析申報資料掌握異常流向,藥品組簡任技正劉佳萍今天透過文字向媒體說明,115年3月3日將相關資料提供各地方衛生局查核,包含台南市新化區衛生所。食藥署後續將持續運用申報資料並加強查核,發現違規情事,將依法查處。
劉佳萍表示,經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查核,新化區衛生所共購入相關藥品780支,其中775支未憑醫師處方箋供應,已依違反藥事法第50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規定,將針對行為人裁處10萬元罰鍰。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林碧芬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衛生局於5月及6月兩度至新化衛生所查核瘦瘦針採購、庫存、處方及使用情形,發現自114年7月起,以衛生所名義向藥商採購相關藥品共780支,現場清點庫存僅餘5支,且無法提出相應的醫師處方箋,相關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
林碧芬表示,此案涉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衛生局已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另依相關規定將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及考績會懲處審議中,此外,經市府政風處查認疑涉及違反法令而使自己或他人獲利,已移送法務部廉政署調查中。
台南市衛生局提供資料指出,此案為衛生局基於藥品安全管理及風險監測,主動針對轄內醫療機構及衛生所辦理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查核,並非接獲檢舉後進行調查。
衛生局指出,公立衛生所藥品採購、保管及使用,均應依藥事相關法規及機關內部管理規範辦理,落實藥品採購、庫存、處方及使用完整紀錄,以確保藥品流向可追溯及民眾用藥安全,對於查核發現異常情形,均依法查處,不因涉及機關內部人員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