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28歲擔任美髮助理的大壯(化名),2年前跟女友小花(化名)交往後未婚生子,但男方不願負責,孩子出生後,態度消極且未支付扶養費;小花向法院請求認領子女等聲請。大壯喊窮,只能負擔6000元扶養費,但法院查出,他名下擁有4輛汽車,並非無經濟收入與財產,審理後,裁定應按月給付1萬1010元扶養費直到兒子成年,須返還女方先前代墊的7萬7070元。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2024年5月間透過朋友跟男子大壯(化名)結識而交往,同年8月18日女方懷孕,2025年4月18日產子,但都由小花獨自撫育,反之,男子態度消極,至今未探視,覺得不需要見面,未付過扶養費。
小花無奈向法院提起請求認領子女等聲請,因此要求作為生父的大壯須按月給付1萬4000元,直到孩子滿18歲為止,並返還代墊費用。
大壯抗辯,表示願意給付扶養費,但自稱擔任美髮助理月領不到3萬元,扣除租屋與貸款等基本開銷,每月僅能負擔6000元;且認為小花請求的代墊費用中含有不相關及未完整舉證的項目。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大壯現年28歲具勞動能力,且名下擁有4輛汽車,並非無經濟收入與財產,不採信男方減輕扶養費的說詞。
法院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苗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萬2019元為基準,認定雙方應平均分擔,因此,審理後,裁定大壯每月需支付1萬1010元;此外,須返還7萬7070元代墊費用,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