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會今年6月間在議會舉辦餐宴,席開10多桌,檢調蒐證後依違反選罷法賄選、貪污治罪條例等六大罪嫌逮捕議長謝典霖、謝父謝新隆、前立委謝母鄭汝芬等人,其中,謝典霖與謝新隆裁定收押禁見。
全案彰化地檢署檢方共聲押五人,包含謝典霖、謝新隆、鄭汝芬,以及謝典霖服務處主任劉宸佑、縣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偵查過程發現,這場餐宴的出席者後來有登記參選,餐宴卻使用公款,餐宴曝光後,謝家緊急私款補回。其次,議會在得知檢方調查後,「內鬼」通風報信,且把宴會監視影像交給謝家服務處幹部劉宸佑。
檢方將謝典霖以及謝新隆依六大罪狀聲押,包括貪污治罪防制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罪。
彰化地院裁定羈押理由,法院認劉宸佑涉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及對於有投票權人刑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部分。
黃于賓因法官認後續審理中就黃于賓否認犯行部分,有交互詰問證人必要,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但依其參與本案犯罪情節與程度,尚無羈押必要,故准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謝典霖部分,法官認謝身為議長,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且於整體犯罪支配居於上位,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的證述。謝新隆部分,也是其在本案的整體犯罪支配上,居於上位,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證述。
鄭汝芬部分,法院認犯罪嫌疑重大,因鄭汝芬否認犯行,將來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要,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無證據可認鄭汝芬有勾串或滅證的實際行為,且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均已羈押,故認鄭汝芬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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