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產,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如果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6年9月1日死亡,而甲君於2024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但乙君已於2025年6月1日與甲君的兒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的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上述案例,如果甲君的兒子丙君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則自丙君死亡時起,丙君與乙君間的配偶關係消滅;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甲君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甲君生前贈與乙君的房屋,也無須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