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過去與未成年女子交往期間,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以手機拍攝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畫面,原本以為影片就此藏起來,未料多年後竟流傳至通訊軟體群組,女子經友人告知後報警,案件因此曝光。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審理後,考量男子認罪,並與女子以23萬元達成調解且持續履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女子過去曾是情侶。民國107年至108年間,女子仍未成年,男子對她的年齡及身分知情,卻仍在107年11月1日晚間於住處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事發當下,女子的雙眼遭蒙住,男子便趁著她無法看到周遭情況時,以手機偷偷進行錄影。女子並未同意拍攝,也不知道自己當時的私密行為已被留下影像。偷拍所得的影片之後一直被男子保存。
民國113年12月間,這段性影像意外流入通訊軟體群組。女子的一名友人看到影片後,發現內容涉及女子,於是趕緊告知她。得知消息後,女子才知道自己過去與男友發生性行為時,竟曾被對方偷偷錄下。面對私密影像遭外流,她隨即前往高雄市刑事警察大隊報案,正式追究偷拍行為。

法院認為,男子明知女子當時尚未成年,卻仍利用對方遭蒙眼、無法察覺的情況偷拍,行為已侵害女子的性隱私及相關權益,且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造成不當影響。不過男子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並已與女子協議賠償23萬元,雙方完成調解,且目前依照約定履行中。法院因此將其犯後態度及彌補被害人損害等情形納入量刑考量。
最終男子被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4月徒刑,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完成120小時義務勞務;涉案手機及相關性影像則遭法院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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