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勻浩涉嫌偷拍學生及同事私密影像,高院更一審5日改判,39罪分別判處3年至3年6月徒刑。示意圖,與新聞個案無關。(資料照,取自Pixabay)
「創意私房」會員陳勻浩涉嫌利用補習班教師、國小代課老師身分,偷拍學生及同事私密影像,一、二審原認定55罪,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最高法院先前將其中39罪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5)日改判,39罪分別判處3年至3年6月徒刑,尚未定應執行刑,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改判關鍵,在於「偷拍」是否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所稱「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更一審依最高法院見解認為,陳男趁被害兒少不知情時偷拍,不能直接以加重規定論處,因此撤銷39罪原判,改依同條第1項等規定判刑。
陳勻浩被查出是「創意私房」會員,還被其他會員稱為「陳老師」。檢方起訴時認定他涉及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竊錄隱私部位等共55罪,並求處15年徒刑;一、二審審理後,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其中16罪因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遭駁回而確定;另外39罪則因原審未進一步審酌,偷拍行為是否符合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要件,因此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男是利用「偷拍」方式,在兒童或少年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性影像,但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能僅因被害人不知道遭到偷拍,就直接認定符合第36條第3項「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條件。
合議庭因此認定,原審適用加重規定「適法即有未合」,將發回的39罪全部撤銷改判,各罪刑度分別為3年至3年6月,二審每罪6至8年更輕。值得注意的是,更一審目前尚未就39罪定應執行刑,因此不能直接解讀為陳男最終只須服刑3年至3年6月。
檢警調查,陳男自2015年起在台北市補習班任教,2019年間也曾擔任國小代課老師。他涉嫌將針孔攝影設備藏在寶特瓶、芳香劑等物品內,放置在補習班廁所偷拍學生及同事如廁,並將部分偷拍影像散布。
陳男另被查出,擔任代課老師期間,曾在校外活動結束後將學生帶回住處洗澡,並事先在浴室設置攝影設備偷拍。全案至少30人受害,檢方偵結後依多項兒少性剝削及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
至於陳勻浩最終刑期為何,目前答案仍未確定。更一審此次僅就最高法院發回的39罪重新判決,每罪判處3年至3年6月徒刑,並未定應執行刑;加上另有16罪已經確定,後續仍須視案件上訴結果及法院如何定執行刑而定。
因此,這次判決的核心並非認定偷拍行為沒有犯罪,而是法院對「偷拍」能否直接套用「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處罰規定,採取不同法律評價。更一審判決仍可上訴,最終結果仍待司法程序確定。